博业体育关于对王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
2024-06-21 22:15:05
浏览次数:
返回列表

  博业体育关于对王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执行《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——租赁》(财会〔2018〕35号,以下简称“新租赁准则”)时未考虑新租赁准则首次执行日财务报表、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、2021年半年度报告、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不准确

  你2014年9月至2023年10月任公司财务总监、2021年9月至2023年7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,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,对公司上述事项负有责任,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四条的规定。

  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、第二款、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博业体育

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
搜索